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将实施

发布时间:2024-06-15

为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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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共25条,涵盖全省公墓规划、建设、运营与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等内容。

新版《办法》将公墓重新划分为公益性公墓和商业性公墓两大类。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监管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经当地民政部门按地域范围审批通过。商业性公墓是指以市场监管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经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在解读这一重要调整时,相关部门指出,原《办法》划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镇商业性公墓已不能提供充足的墓位供给。未来公墓规划建设需拓展至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龛,凸显公墓公益属性,扩大公墓供给,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 因此,新版《办法》提出,制定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安置所和节地型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推行节地型生态安葬是近年来殡葬改革的重要方向。《办法》规定,独立墓穴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采用横式墓碑。新建公墓的生态安葬面积应当不低于公墓建设用地面积的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推行林地、草原与公益性生态安葬地混合利用,但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江苏广电总台、媒体融合新闻中心记者:王敏、杨诗胜编辑:赵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