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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04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印发给你们的《长沙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此办法已获市人民政府同意,故而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得以加强并规范,致力于让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能力获得提升,切实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还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以及《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这项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活动,以及改扩建活动、运营活动、管理服务等活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的公益性公墓,涵盖城市公益性公墓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是用于解决城市居民安葬需求的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村居民安葬需求的殡葬设施。除了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其他的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这里面包含着农村公益性墓地,还有农村生态安葬纪念园以及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等等,它们的建设、管理以及服务,要参照本办法来执行。

第三条  专为骨灰安葬服务而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称作公益性公墓,它的建设以及运营归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范畴,必须要严格秉持公益属性,依照非营利性的原则来开展运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规划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 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 管理的组织领导,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规划,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城市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统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因,现有乡镇级公墓因覆盖范围、容量等因素无法充分保障于是以村为单位单独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因,现有乡镇级公墓因覆盖范围、容量等因素无法充分保障于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单独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因,现有乡镇级公墓因覆盖范围、容量等因素无法充分因保障于是以多个村联合建设村级公益性地作为补充。城区涉农街道及所属村参照执行。

第五条  负责监督、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是市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去做好公益性公墓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对公益性公墓进行建设,这件事应当要符合国土空间方面作出的规划,也要符合专项规划,并且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流程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政策支持,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其民政部门也应如此,财政部门同样要这样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也不例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政策支持,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林业部门亦是如此。

第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人口分布状况相结合,进行科学的选址,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原则上每个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建设一处;同一乡镇中人口稀少、地域相邻的村,可以采取多个村合建的方式。

第十条  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落实用地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并遵循既定流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全面兼顾安全防护、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场地面积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区域开展公墓建设活动。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不应进行新建公益性公墓的操作。

第十一条  应当秉持生态优先理念的公益性公墓,要推行墓园呈园林化,墓位走向小型化,安葬实现生态化,依据不同地域情况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对于历史坟墓连片区域,要加以鼓励实施就地改造之事,在不改变山林主体结构以及功能的基础上去进行复合利用。

第十二条  设有公益性的公墓,应当始终坚守“不进行强行固化、减少硬性固化”这样的准则,运用具备透水性的材料来进行铺设。墓园当中的道路设计,应当依照小型化、生态化以及自然化这般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在原则层面上是不可以超过1米的,优先选择运用植草砖。绿化的覆盖比率必须要达到60%以上,优先挑选本地适宜生长的树种、花草等各类植物。

第十三条  对于公益性公墓而言,其应当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要进行分片规划,做到统一布局。穴位设置所需做到科学合理,且形式应当多样,每亩安置骨灰盒的数量不得低于300个这个标准。墓碑一般采用卧碑这种形式存在,其占地面积不能超过0.2平方米,呈现枕地朝天的状态且倾斜度不大于33度;并且严禁不能使用高档的石材、贵重金属等这一类材料。单体墓位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排的,这当中能够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带来的支持,并且对于社会捐赠也是予以鼓励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主要是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作为主体的,其能借助财政投入、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不同渠道来解决,绝不能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去引入社会资本。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去确定规范的名称。涉及农村公益性公墓,其命名方式统一是“乡(镇)名称”之后拼接“村名称”再串联“公益性公墓”,或者是“村名称”加上“生态安葬纪念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是没有经过批准,就不可以擅自去兴建公益性公墓,不可以以公益性公墓的名义,用变相的方式去建设经营性公墓,也不可以开展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那负责管理运营公益性公墓的是公墓服务机构。城市公益性公墓呢 ,其管理机构或人员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来确定的。而农村公益性公墓 ,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筹管理的 ,要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去负责日常运营 、维护还有服务 ,并且不能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 、转让或者承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是20年,到达该阶段若有继续使用需求,那么进行公墓使用申请的人,要尽快且及时地办好续期所需的手续,同时缴纳维护管理方面的费用,若过了规定期限仍未经办理这类事项,负责公墓服务的机构当马上通知签订合同的人,或者面向整个社会进行公示,在通知或者公示时间满90日之后,要是依旧没有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宜就会进行无主墓穴的处理,由公墓服务机构依照深埋、生态降解等办法妥善处理骨灰。

第十九条  经办理人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服务机构才应当提供墓(格)位,不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的情况除外。公墓墓(格)位不可以私自进行改建、扩建,也不可以转让、出租。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是由墓(格)位使用费以及维护管理费所构成的。其中,墓位使用费是因墓穴租用、墓碑等各类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所产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是关于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方面的费用,这两者都应当一次性进行收取。而维护管理费是因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此费用应当按照年度来计算,其收取周期是由公墓服务机构与公墓使用申请人相互约定的。墓位使用费以及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来执行,或者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当严谨地落实生态安葬奖补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按照规定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去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具备公墓服务功能的机构,理应强化相应的管理举措以及维护工作,以此来确保墓区始终维持整洁无污的状态,以及墓(格)位始终保持完好无损的情形;还要着重强化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力度,把墓区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等一系列配套设施予以完善。

第二十二条 公墓服务机构需将服务制度构建得完善且全面,把服务流程予以规范化的操作,进而使服务质量实现显著提升;接着要创建“一墓一档”的墓穴档案管理制度,对入葬人员的身份信息、死亡相关证明以及墓穴使用合同等各类资料实施妥善的保管举措,以此确保档案处于完整状态、具备准确无误的信息以及实现安全无虞的保存。遗体安葬档案与骨灰安葬(放)档案的保管期限设定规则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的那一日开始起算,一直延续到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终止之后的20年时间。同时,倡导公墓服务机构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去构建电子档案,以此达成管理效率的全面提升以及查询便利性的有效增强。

第二十三条 公墓服务机构需严谨地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拟定安全应急预案,配置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时开展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强化祭扫高峰期服务保障举措,做好交通疏导及秩序维护工作,并引导群众进行文明、安全的祭扫活动,预防火灾、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区县(市)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去建立综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也要加强对其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还得加强对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旦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就要马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且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关于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针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及运营维护,依法给予资金与政策方面的支持,要对于此项工作统筹考虑并纳入民生保障范畴以及公共服务规划之中,而具体的细则则是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另外去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样要建立,监督手段包含年度检查,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公墓建设规范情况,检查运营管理状况,查看收费执行情形,核查服务质量情况,检查安全管理状况等,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时,应当制定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检查结果要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并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此办法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就已经建成的公益性公墓,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要求逐步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