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新规,公墓管理有了明确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24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1 号

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达成此结果,现在对其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结合本省实际,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化殡葬改革,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关于公墓的规划建设方面,以及公墓的经营服务方面,还有公墓的监督管理方面,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公墓被划分成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指的是,借助政府调控手段,给逝者供应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而经营性公墓,则是依靠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遗体土葬,那便应当在由当地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安葬地去进行安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凭借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公墓以及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而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则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展此项工作期间,予以辅助协助,配合做好公墓以及历史埋葬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当中的、县(市、区)的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按照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照保障需求的原则,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的总体的规划,来编制殡葬设施的空间布局规划,科学进行公墓数量的规划,科学进行公墓规模的规划,科学进行公墓地点等的规划。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应当优先考虑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县(市、区)、设区的市当中,依据服务逝者区域范围而确定的公益性公墓,是由民政部门来开展审批工作的。对于经营性公墓呢,则是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且还要上报给省民政部门去备案,以上情况就是如此。

第七条 为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建设遗体安葬设施的情况,县(市、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向设区的市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只有经过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建设,批准结果要报省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二)契合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符合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标准,顺应生态环境部门的准则,达到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条件。

(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有与公墓管理服务相匹配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草地;

(二)属于自然保护区范畴的区域,被划分出来的森林公园,具备湿地特征的公园,服务城市居民的城市公园,拥有风景名胜特色的区域,以及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的地域。

(三)水库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第十条 独立的墓位所占地的面积,不会超出零点五平方米,合葬的墓位所占地的面积,不会超出零点八平方米。

应当使用卧式墓碑的是公益性公墓。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若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那么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第十一条 倡导并激励节地生态安葬,推行骨灰立体安葬,选择不保留骨灰葬法。使新建公墓之中,生态安葬区域其占用地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能够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在不改变草地用途的情形下,并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然而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公墓墓区,要体现出园林化的特点,其绿化覆盖率,不能低于百分之五十。

依照骨灰安置数量、祭扫人流等情形,公墓建设理应予以合理的设计布局,按照其功能可划分成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乃至于公共服务区等;还能够依据需求去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为那些不保留骨灰以及捐献遗体的逝者构建集中纪念设施之类的。

第十四条  公墓的墓葬费实施分类定价管理,其中,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采取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而经营性公墓的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墓位炒买炒卖被禁止。除针对特殊人群进行墓位预订之外,公墓单位理应凭借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来提供墓位。

第十六条 进入公墓内进行骨灰的妥善置放,此时公墓单位需要和办理相关事宜的人订立骨灰安葬方面的合同,清晰地界定墓葬所需费用、管理方面花费、墓位能够使用的具体期限以及其他一系列权利义务。积极倡导选用省民政部门对外公布的安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墓位使用的周期,不会超出二十年的范围。对于公墓单位而言,应当在期满之前,去通知办理人,让其办理继续使用的手续。要是无法联系到办理人,或者办理人逾期不去办理的情况,那就会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那样进行处理。

办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自行改建墓位。

第十七条 公墓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证书、骨灰安放证书。

第十八条 设立公墓的单位,需要在其服务的场所,将公墓设立的凭证,呈现出来,还要把公墓的性质,以及服务的区域,还有服务的项目,收费的标准和依据,办事的流程,服务的规范,监督的机关以及监督的电话等这些内容,在鲜明显眼的位置进行公示,以此做到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墓单位要构建墓位销售管理方面的档案,其构建过程得依据档案主管部门给出的相关规定去执行。

第二十条 公墓单位得依照审批权限朝着民政部门交送年度工作报告,进而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包含着审批登记信息,还有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以及收费的状况,并且涵盖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形,另外也有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有区的市,以及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传统祭扫节日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要做好卫生防疫方面的工作,还要做好错峰限流方面的工作,同时要做好交通疏导方面的工作,并且要做好火源管控方面的工作,也要做好祭祀用品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墓地的相关单位,需要去提供那种有着高效便捷特性的祭扫服务,还要去倡导文明的、低碳的以及安全的祭扫行为,并且要去推广集体共同祭祀、敬献鲜花、在网上进行祭扫等这样的祭扫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于公墓内进行安葬行动,或者开展祭扫之类活动时,理应去遵守公墓单位的管理规定,坚决不可以从事带有封建迷信性质的活动。对于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之内焚烧祭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之事一律要予以禁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当中所说的公墓单位,它指的是进行建造、开展运营或者实施管理公墓的组织。墓位呢,它指的是由公墓单位所提供的、像墓穴、格位等那样的独立安葬单元。办理人,其乃是为逝者去获取骨灰安葬墓位的逝者亲属,又或者是和逝者有着其他特定人际关联的单位以及另外的个人。历史埋葬点,它是鉴于历史渊源由于没有经过审批、不存在专人予以管理的集中埋葬区域。

第二十五条 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施行,1989年12月14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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