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意见

发布时间:2026-02-25

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粤府〔2011〕67号

各个地级以上市的人民政府,各县以及县级市、市辖区这样的人民政府,省政府的各个部门,还有省政府的各个直属机构:

那种为处理丧葬事宜而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属于政府所开展的公共服务里关键重要的部分内容,强化针对殡葬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对社会公正公平予以维护的重要行动,是对社会建设管理进行加强的重要行动,是促使社会安宁和谐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加深入地推进我省关于殡葬方面的改革,持续满足数量众多、范围宽广民众对于基本殡葬的需求,维护数量广泛、范围众多民众在殡葬事务上各项合法权益,当下形成并给出以下这些意见:

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五保户去世的,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城乡低保对象去世的,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的,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够持续下去的原则,适当把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予以扩大,从而逐步达成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对此要逐步推进。

(二)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予以规范,殡葬基本服务涵盖遗体接运,采用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时长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使用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采用普通火化炉,以及骨灰寄存,期限在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的《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

这是殡仪馆里面的火葬场,当它把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提供出来以后,还能够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进而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而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还要建立行业规范,其原则是自愿选择,是公平协商,是市场运作,也是政府监管。

(三)强化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殡葬服务收费方面地,既要严格依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来执行,又得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跟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举措。殡仪馆那个包括火葬场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是由省物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的;选择性服务项目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是由市、县物价部门来制订的。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丧葬用品销售等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且依法加强监管力度。

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在人口数量较多,并且还没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区域,需要加快进行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要对殡葬设施的布局予以优化,还要完善殡葬服务网络,以此来满足群众提出的基本殡葬需求。而对于那些应该建设却还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而言,在2012年底之前必须全部完成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所在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提供支持,做好殡仪馆(火葬场)的选址工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通过多种渠道去筹措建设所需的资金。集中省现有的、用于殡仪馆也就是火葬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加大补助的力度,对于被提及的县以及市,在今年9月底之前进行申报、12月底之前动工的殡仪馆项目,也就是火葬场项目了,要给予专项补助。

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推进火化设施改造升级,重点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以减少环境污染。

依据相关规定,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建设,需科学规划,优先建设骨灰楼堂,推动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取得进展,以满足群众存放骨灰以及拜祭需求。不提倡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针对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过报批之后可按照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公益性生态公墓规划建设,然而必须同时在镇或者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者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同建设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从而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应当契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七)改变风俗,倡导树葬、海葬之类。着重强化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领群众转变传统丧葬理念,确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气。踊跃推广树葬、海葬等节省土地的葬法,渐渐转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要的情形,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个一个市,还有一个 ,要在那个地理位置处于适中状态,并且环境状况良好的生态林区,去设置永久性的树葬区域,紧接着还要对于这个区域相应地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然后要去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免费为群众供给骨灰树葬服务活动。交通不太便利的山区呢,可以以镇或者行政村等当作单位去划定树葬区域,免费地供群众采用撒散、深埋并不会留下坟头等方式来安置骨灰。树葬区域全部都当作生态公益林,按照规定对林农给予财政补贴,并且采取措施切实地加强保护,绝对不可以改变林地的用途。树葬区域之内能够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以此满足亲属去缅怀先人的愿望和需求,还有慎终追远的需求。

沿海地区呢,得科学地去规划,于适宜的水域那儿设定骨灰海葬的区域,每年都得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免费骨灰海葬的活动,而且还要颁发纪念证书。可以在风景美丽、交通便利的海滨地区去建立海葬纪念设施,给亲属提供缅怀追思的场所。要是没条件建立纪念场所的,那就得在当地的公墓、殡仪馆建立纪念碑(墙)或者设立纪念册,方便亲属去追思先人。

三、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依据《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严格对经营性公墓展开审批,加强其审批建设管理。对于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所需用地,必须经由招标、拍卖、挂牌等那些公开出让的方式,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公墓经营权。并且,每座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严格把控经营性公墓数量,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公顷。欲申请建设公墓,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还要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审查意见,亦需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意见,若涉及林地则必须同时提供林业部门审查意见。对于在殡葬改革初期获批准建设,却尚未办理土地、工商等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要依照法律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将墓地(穴)的最大面积予以限定,严格遵照公墓规定准则,对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加以严谨执行,有效杜绝存在超面积情况的大型墓塚,以此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规定凡是埋葬骨灰的单人型墓葬,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越1平方米;或是两个人与双人合葬墓,双人占地面积同样不得超过1平方米;遇有遵循政策允许土葬之遗体单人墓葬,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而双人合葬墓的占地面积界定为不超过6平方米;针对墓地(穴)的使用期限,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执行,不容罔顾规定。

(十)提升生态墓地的占比水平。在经营性公墓内部,要划分出特定的区域范围,用以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一系列节地葬法。对于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实施节地葬法的比例,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在其他地区则不少于百分之四十。而在现有经营性公墓里面,针对尚未进行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应不少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地区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十一)对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加以规范,经营性公墓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只有凭借死亡证等合理合法证明才行,严格禁止炒买炒卖,要是出现违规情况,民政部门不会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也不会给予年检。对于在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印发《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9〕4号)之前,就已经租用或者购买坟墓穴位,或者放置骨灰的格位,然而却没有使用的情况,必须要拿得出有效的证明,并且经过经营性的坟墓墓地服务组织核对认可之后,才准许其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去世以后去使用。要是租用或者购买了坟墓穴位、放置骨灰的格位之后主动放弃使用的权利,那么就由经营性的坟墓墓地服务组织进行有偿回收,严格禁止私自去进行转让。

(十二)强化服务收费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取费用施行,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制订,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借,亦或是售卖收费,应该根据年度情况计算,具体涉及的收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对于违背价格管理规定,而开展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出借亦或售卖行为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进行处理。经营性公墓应该充分考量,处于广泛范围内的中低收入群体,所具备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处于中低价位的骨灰存放格位,用于出借或者售卖。

四、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方面的领导。省政府构建起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针对殡葬服务工作的协调领导力度,及时去搞清楚并处理相关重大问题。各地的政府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将殡葬服务工作放置在重要的议事策划日程当中,持续性地深入进行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提升殡葬服务质量。要进一步梳理顺畅殡葬职责之间的关系,逐渐达成管理与经营相互分离、监督与经办彼此分开、管所分别设置。

(十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需把殡葬事业经费归入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去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其中呢,五保户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依照现行财政经费渠道来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依据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里统一作出安排,以此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以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家属朝着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资助,在获得批准之后纳入财政优抚经费里进行安排;城市“三无”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以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将殡葬事业单位经费加以落实,针对殡仪馆(火葬场)按照规定来安排财政资金。对于未被纳入财政供养范畴的殡仪馆(火葬场),能够采用“养事代替养人”这种办法,由财政安排一定资费予以补助。把经费投入渠道予以拓宽,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获取到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范围,专门用以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

(十五)使配套政策得以完善,省民政厅会在今年6月底之前,联合有关部门,去制订并公布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还要重新修订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完善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把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归入考核范围,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会在6月底之前,制订公布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各地要紧依据本意见精神,赶紧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殡葬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牵头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实施严格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行为。民政部门,需严肃查处违规推行实行土葬,以及出租(售)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且林业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来建坟等行为;物价部门,得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且从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需严肃查处非法销售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等违法行为。

十七大宣传力度要加大,需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每年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广泛去宣传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政策措施,还要总结推广各地强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经验。

各地要把每年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相结合,以此加强对本地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之前,各地需把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情况书面上报给省民政厅,之后是省民政厅汇总再报给省政府;省政府会依据情况适时安排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工作展开检查,对于工作不力且无法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将会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