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年检检查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殡葬服务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殡葬服务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年度检查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包括殡仪馆、商业墓地、商业骨灰安置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年度检查和审核。各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年度检查、审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检查、审查时间)
本办法的审查年度是指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检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五条(检查内容)
殡葬服务单位年检主要包括:
(一)遵守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市标准;
(三)设备设施设备、业务操作规范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
(五)商业墓地(骨灰安置所)维护费等事项的使用、管理;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核查程序)
年度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年检报告,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年检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民政局可委托区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代收年检材料并采用网上处理,简化手续,方便殡葬服务单位就近参加年检。
(二)民政局于4月30日前向相关区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征求年度审核意见,区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应配合做好年检相关工作并可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提交的年检和审核报告提出意见。
(三)市民政局要结合相关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的意见,从5月起对全市所有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并进行现场抽查。
(四)市民政局应于6月底前完成年审工作,并作出年审结论。年度审核结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审核主体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查、审查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检查合格”、“基本检查合格”、“检查不合格”三种。核查完毕后,民政局在《殡葬服务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年度核查结论。
殡葬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年检,或者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认定为“检查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判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判定为“检查不合格”:
(一)违反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未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范,发生业务失误和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整改)
“检查基本通过”和“检查未通过”的殡葬服务单位要根据年检指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完成后,民政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拒不整改的,由民政局依法处理。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