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26

苏办发[2014]40号

各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各省委、办、局、省直单位: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_殡葬改革通报批评_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殡葬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在全省推进殡葬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中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殡葬活动是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殡葬改革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省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态葬礼,不断增强群众文明扫墓意识,在全国率先推行亲情葬礼,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也要看到,殡葬改革还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地区对殡葬改革不重视,乱建坟墓占用耕地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大办葬礼,骨灰入棺改葬,丧葬习俗和封建迷信死灰复燃;少数党员干部热衷于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坟墓、大墓,奢靡之风蔓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这些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大量资源,阻碍了社会文明进步,亟待纠正。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职责;是推行文明节俭葬礼、减轻群众殡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要在深化殡葬改革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一)自觉带头办文明葬礼、简朴葬礼。党员干部要带头办文明葬礼、简朴葬礼,引领时代潮流。党员干部逝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设立殡葬组织、不举行追悼会。在集中殡葬场所开展文明葬礼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市街道、公共场所搭建吊唁帐篷,不得沿街摆放送葬队伍、抛洒纸钱。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简朴。逝者生前要求简朴葬礼的,其所在单位、家属、亲友应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大办葬礼、浪费钱财,严禁借机敛财。

(二)自觉带头推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党员干部逝世后,要依法火化,不得将骨灰装入棺材再安葬,不得超标准修建坟墓、纪念碑。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带头、发动直系亲属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骨灰、深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推进以生态安葬为主的骨灰处理方式改革。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殡葬活动的约束,加强思想教育,防范不良倾向。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死亡后,应当尊重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殡葬法规办理丧葬活动。

(三)自觉带头文明低碳扫墓。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抵制落后风俗和封建迷信。带头文明低碳扫墓,积极利用献花、植树、踏青等方式悼念烈士、先贤、祖先,弘扬尊老敬老、思祖思祖、爱国爱家等优秀传统文化。严禁在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街道、居民区、路边等公共场所焚烧祭品、燃放爆竹。积极参加社区公祭、集体祭祀、网上扫墓等现代纪念活动,引领群众逐步由注重现场、实体扫墓转向注重精神传承,树立文明葬礼新风尚。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殡葬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步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全省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殡葬服务体系,每个县(市)拥有1个以上集中守灵殡葬服务中心,文明集中守灵、生态安葬骨灰、文明扫墓参加人数比例大幅提升。县级殡葬服务设施和乡镇公益性骨灰立体安放设施实现全覆盖,火化设施、殡仪馆遗体处理场所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公墓管理更加规范,新建商业公墓生态葬比例不低于35%,现有商业公墓存量土地生态葬比例大于20%。现有公益墓园提倡小型墓碑、少占地,新建公益墓园提倡建设草坪墓、花坛墓等绿色环保、节省空间的安葬设施。

(二)加大殡葬改革有效投入。各地要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大对人性化殡葬服务、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和殡葬服务设施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殡葬政策,保障无殡葬补贴人员基本殡葬服务。加大生态葬奖励补贴力度。对自愿选择树葬、海葬、草坪葬、撒骨灰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地方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对使用立体骨灰存储设施存放骨灰的,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逐步完善殡葬保障设施和管理服务保障网络,加强殡仪馆、立体骨灰存储设施、公益性公墓、集中式文明殡葬场所、海葬船等殡葬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大力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加强基本殡葬服务和殡葬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商业性墓地服务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高价销售殡葬产品,严禁价格欺诈。加大对违法违规殡葬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完善文明殡葬管理和集中殡葬措施,维护城乡社会治安。

四、积极营造殡葬改革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殡葬改革有关问题。组织部门要关注党员干部殡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的措施。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工商、环保、民宗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亲民殡葬政策措施,健全殡葬服务体系,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红白会等社会组织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殡葬观念,大力倡导善活、简葬。

(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问责。党员干部直系亲属死亡时,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报告丧葬安排。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党员干部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党员干部殡葬活动的监督,将此作为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价项目。加强纪检监察,通过设立网上信访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办丧事铺张浪费、借机牟利等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乱葬岗、违规经营公益墓地、非法安葬遗体、殡葬扰民等问题,及时整改。加大殡葬市场执法力度,严格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积极引导和影响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充分利用每年殡葬改革宣传月、殡葬工作者活动日等契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积极传播正能量。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教育实效。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将殡葬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教育群众摒弃殡葬习俗,倡导简朴葬礼、厚葬丰葬、文明扫墓、移风易俗等新风尚,共同营造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