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盛敏政 记者 董婉瑜)增加公益性公墓供给,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扫墓新风尚,更好保障逝者安息。昨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5条,涵盖我省公墓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等内容。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明确,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要扩大公益性公墓供给,公益性公墓由农村向城镇扩展。公益性公墓按服务逝者地域范围由县(市、区)及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批准,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办法》规定,推行节地型生态葬,独立墓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采用横式墓碑。 提倡商业公墓使用横式墓碑,并规定使用立式墓碑的商业公墓最高高度不得超过距地面一米。
在收费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安葬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业性公墓安葬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公墓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骨灰经办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安葬费用、管理费用、墓地使用期限等权利义务。墓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新办法以多条条款贯彻绿色殡葬文明新风。新建公墓生态安葬面积应当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原与公共生态安葬场所综合利用,但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规范公墓经营管理,禁止炒卖墓地。除为特殊人群预留墓地外,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提供墓地。墓地承办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改造墓地。